中華民國基礎神經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基礎神經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 Taiwan Neuroscience Society (TNS),為純民間學術團體,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學會之宗旨為促進神經科學之推廣及研究發展,增進會員間及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與學人之聯繫與合作。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總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得因需要在各縣市逕設分級組織,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四條:(刪除)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神經科學之知識與應用。
(二) 參加國際神經科學會議及活動。
(三) 促進及協助神經科學之研究與發展。
(四) 舉行學術性研討會。
(五) 出版有關神經科學之雜誌書刊。
(六) 協助會員間經驗之交流、合作及神經科學之教學與繼續教育。

第六條:本會設一般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永久會員及贊助會員五種。

第七條:凡國內外合格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而從事有關神經科學之工作者(包含研究助理),或對神經科學具有興趣而與本會具有共同理想者,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一般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八條:凡攻讀於國內外神經科學相關研究機構之在學學生,由本會一般會員一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九條:凡國內外有關人士,對本會之會務或神經科學有卓越貢獻,由本會會員十人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同意及會員全體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通過,得被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凡團體與機構及不符合上列資料之個人,對神經科學之發展具推廣及促進意願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向本會請求可能之協助。
(四) 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與事業之權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逾期二年不繳納會費者,停止其會員之權利
(四) 會員因出國而無法連絡者,應先向學會以書面申請「停權」,返國後即應申請「復權」,休會期間可免繳會費。

第十三條:學生、榮譽及贊助會員可享有發言權,及向本會請求可能協助之權 ,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及罷免權。

第十四條:會員若有重大事故,經會員十人以上提案,由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出席者通過,得取消其會籍,但於原因消失後,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 決議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全體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暫代行其職權,但有重大決定,應於下屆大會時提出追認,始成定案。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理監事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連選得連任者不能超過總人數之三分之二。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九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執行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監事會之運作。

第二十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擇定一位代理,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常務監事就監事中擇定一位代理。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定每三至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臨時性小組,設主任委員或小組長一人,及委員或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其成員不必一定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由理事長授權辦理會務事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全體大會,協助執行小組及理事長執行大會之決議,遴選各委員會及小組組織之成員,審核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及退會之議案,通過預算。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負責審核結算,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宜,監督會務之執行。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得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 入會費: 一般會員:新臺幣貳佰元整。 學生會員:新臺幣壹佰元整。
(二) 會員每年繳納年會費: 一般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整。 學生會員:新臺幣貳佰元整。 會費得由大會決議調整之。
(三) 永久會員會費為壹萬元。
(四) 學術演講會出席費 (金額依需要另定之)。
(五) 會員自由樂捐及外界之捐助。
(六) 事業之收入及基金之孳息。

第二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理事會提交大會議決修正之,呈內政部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全體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81年01年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1年04月28日台(81)社字第8179871號函准予備查。
94年10月22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95年2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021543號函准予備查。
98年09月05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0年05月25日台內社字第1000105576號函准予備查。
103年08月24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4年01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40006487號函准予備查。                                                                                                                      107年09月29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8年3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80017720號函准予備查。
112年08月26日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12年12月(113年1月3日發文)台內團字第1120283462號函准予備查。